学术期刊审稿人的责任应该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4-17

学术期刊审稿制度,对于学术水准的整体提高功不可没,这一点,多数人均有共识,毋庸多言。但是,真正把这一制度落实好,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审稿人选择得当与否,常常关系到这一制度的效用,相对固定的专家库的建立,应该有助于编辑部挑选合适的审稿人。不过,即便选择了合适的审稿人,审稿人的判断、态度仍然会影响到最终的效果。

一般而言,学术期刊邀请的审稿人多为在学界有一定影响、具有良好判断力的学者,这些学者通常对学术有很高的热情,期盼学术进步,对自己和同行要求严格,有较为宽阔的学术视野和较高标准的学术眼光。

高标准、严要求当然是学术进步的动力,这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不过,作为一名审稿人,仅仅严格要求似乎就不完全够了,还需要顾及现实的条件和水准。审稿人既要对稿件严格要求,和学术期刊编辑一起,共同把关,督促提高学术水准;又要立足学界现实,帮助期刊从同类、同质稿件中挑选出相对水准较高的作品。


如果单纯按照自己设定的理想化标准判断稿件,对不符合自己标准的稿件一律不予通过,很可能事与愿违。因为这有可能导致审稿人自己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即因为审稿人要求过于严格,相对优秀的稿件被否,而学术期刊的版面是固定的,相对优秀的稿件被否,必然是相对低质量的稿件反而得以通过发表。种瓜得豆、北辕适楚,可不慎欤!

实事求是地说,由于期刊影响力的差异,不同的学术期刊来稿和发稿水准也不完全一样,如果用一个固定的标准要求不同的期刊,同样有可能导致上面讲到的问题,负责任的审稿者应该考虑到这样的差异。

审稿前,对期刊之前发表的论文水准应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稿件的取舍。标准定得过高或过低,都无法真正完成帮助期刊把关的任务,也无法达到促进学术进步的效果。

有了一个相对客观、公正、持平的态度,审稿人需要做些什么,各人理解不尽一致,期刊编辑和审稿人对审稿责任的理解也未必完全一样。就期刊编辑言,自然希望审稿人做得更加全面细致,审稿人的专家身份也会让期刊编辑对审稿人有这样的期待。某种程度上,这的确也是期刊编辑对审稿人的倚重和信任。

不过,就审稿人而言,起码就我本人作为审稿人而言,我自己给自己确定的责任首先是判断眼前的论文是否达到在该期刊发表的水准,如果可发,因为什么?如果不可发,因为什么?做到了这一点,我觉得就已经尽到了审稿人的基本责任。至于进一步的专业和技术问题,包括如何使稿子变得更加完善,审稿人自然可以提出参考意见,但已经不是审稿人必须完成的任务。

应该看到,随着学术期刊审稿制度的推广,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学者承担越来越多的审稿任务,就道义上说,他们自然有义务为学术共同体的进步负起这样的责任。但是,审稿人毕竟不是期刊编辑,他们有自己的研究工作,审稿也不是他们必须承担的任务,如果要求审稿人对审读的论文事无巨细都做出评判,有可能让审稿人视之为畏途,反而影响他们的积极性。

就个人的审稿经验言,如果某些问题或某些材料恰好是自己熟悉的,而论文中又存在一些这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我会在意见中提出,以期引起注意,至于专门针对某些具体问题查找资料、帮助编辑和作者处理,实在力有不逮。帮助编者处理编辑问题,个人觉得,不是审稿人必尽的义务。实际上,审稿人和编者是学术共同体站得最近的一环,不对审稿人提出过多的要求,本身也是调动审稿人积极性的一环。

当然,迄今为止,在这一点上,可以说个人接触的所有学术期刊都做得很好,从未有期刊对我出具的审稿意见提出让我为难的要求,这里说的,只是杞人忧天而已。

作者、编者、审稿人,都是学术共同体的一部分。广义上说,审稿人的审稿行为应该对这一学术共同体负责,不过,如果就严格的权责关系言,审稿人的首要负责对象应为授权方的期刊编辑部。

编辑部授权审稿人对稿件提出意见,据此,编辑部和审稿人在稿件判断上形成关联方。审稿人对稿件的意见,只提供给编辑部,只向编辑部负责,作为其决定是否采用稿件的参考意见。这一意见不对外公开,没有向作者出示的必然义务,审稿人也无需为审稿意见本身对作者负责(这里讲的是权责关系上的负责),更不会因为审稿人的意见对作者构成公共舆论上的压力。

编辑部有义务保护审稿人的意见不被泄露,审稿人也应该对稿件做出明确判断,是则是,非则非,不能缩手缩脚,直截了当的评判比之遮遮掩掩的欲说还休更有利于编辑部做出判断,也有利于帮助作者修改论文。审稿人对稿件提出意见是履行编辑部赋予的责任,履行责任的风格可能各不相同,只要是就事论事,公正客观,不管是哪一种,都应该得到尊重。

个人的感觉是,提出意见不妨从严,要真正指出文章的症结,有助于编辑部判断或作者修改,而提供采用与否的意见则不能一味从严,需要照顾整个学界及刊物本身的水准,帮助刊物尽可能挑选到相对优秀的作品。做到了这些,个人觉得就已经尽了审稿人的责任。

当然,如果行有余力,具有牺牲精神,尽力提出更多更好更细的修改意见,那自然是功德无量、善莫大焉。

本文原载《近代史研究》2018年第5期。


 AEIC学术交流中心